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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依反恐怖主義法起訴的殺警“屠龍案”主謀被判重刑

香港依反恐怖主義法起訴的殺警“屠龍案”主謀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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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下半年香港爆發的大規模反政府抗議活動期間被警方挫敗的一起炸彈案的主謀,星期四(11月14日)被一家香港法庭判處近24年監禁。這是香港第一起以反恐法起訴的案件。

在2019年反送中抗議期間被稱為「屠龍小隊」的香港勇武派的成員,被香港當局指控串謀與另外一個激進組織的成員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期間以炸彈和槍枝殺警。當時,香港鎮壓抗議的防暴警察被廣泛指責對抗議者犯下警察暴力。

「屠龍案」是香港當局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出的起訴。在13名被告中,6人分別認罪。該案週四在香港高等法院宣判。

現年28歲的「主謀」吳智鴻(Ng Chi-hung)此前曾承認當局依據反恐條例提出的串謀爆炸指定對象和持有武器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的指控,他被判監禁23年10個月。

香港電台報道說,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吳智鴻為滿足個人政治目的,打算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惡毒心腸令人咋舌」。

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現年26歲)、炸彈運送者彭軍壕(現年38歲)及槍手蘇緯軒(現年23歲)因轉做控方證人,獲扣減刑期一半。黃振強被判監禁13年6個月,而彭、蘇分別被判囚10年及12年。

剩下的2名認罪被告蔡凱明(現年25歲)及陳玉龍(現年32歲)分別被判監禁5年10個月至9年。否認控罪並成為唯一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現年33歲)被判囚10年10個月。

另外7人經庭審後,6人獲陪審團裁定無罪。蘇緯軒的女友、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早前被判監禁7年4個月。

美聯社報道說,這些被告並不是香港反送中民主運動中的知名活動人士,但由於該案援引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他們的案件引起了外界的關注。

香港頒布了這項法律,以執行2001年9月11日美國遭受恐怖攻擊事件後通過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

路透社報說,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Steve Li)對媒體表示,這是迄今為止與2019年抗議活動有關的所有罪行中最重的刑罰,他認為這將產生「實質性的威懾作用」。

李桂華說,已經繳獲的物品包括炸藥和子彈,被告被指控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的抗議遊行沿途放置兩枚炸彈。由於警方事先已經逮捕了一些人,該計劃未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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