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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陸建廷認與女童非法性交判囚43個月 官斥被告令事主活在恐懼 (18:37) – 20251204 – 港聞

律師陸建廷認與女童非法性交判囚43個月 官斥被告令事主活在恐懼 (18:37) – 20251204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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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陸建廷去年透過匿名交友應用程式認識12歲女童後,兩度與她非法性交,並拍攝逾200張女童的裸體照片及影片。陸承認5罪,今(4日)於區院判囚43個月。法官不接納被告和女童屬情侶關係的說法,斥被告利用女童對性的好奇心犯案,只想滿足一己性慾。法官批評被告和女童性交時拍片,可能留下永久紀錄,讓女童活在恐懼中,構成加刑因素。

被告陸建廷(現40歲)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一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X表明想抹去事件,對經歷感尷尬和迥避,希望加害者判入牢獄;心理學家診斷X沒有創傷後壓力症狀,建議家人協助X改善心理健康。

法官提及,被告親撰48頁求情信講述還押經歷,專家認為他重犯機會低、無明顯心理疾病,惟他利用X對性的不成熟犯案,旨在滿足一己性慾。就辯方力陳X在二人關係角色較主動,法官表明不同意,X曾在信息表示想飲酒,被告不但無勸阻,反而提議飲「茅台」烈酒。此外,被告向X訛稱自己29歲,實際當時39歲,又要求X發送自慰片段,法官認為他無意和X經營長期戀愛。

法官續稱,被告和X的對話隻字不提校園或工作生活,僅限於性生活字眼,被告亦無向家人介紹X,顯示他只為滿足性慾和X交往,並非真誠建立感情關係。法官提到X家境普通和欠缺社會經驗,反觀被告事業背景優秀,被告帶X到珀麗灣住所發生性行為,顯然不是被動角色。法官稱,X事前曾問被告有沒有安全套,若被告真心在乎對方,應採取預防措施。法官指,被告和X的年齡相差3倍,加上被告無用安全套發生性行為,為了得到性滿足而拍攝性交影片,構成加刑因素,判總刑期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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