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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小組倡訂五類電腦網絡罪行設免責條款 包括須出於真誠信念 (18:33) – 20260109 – 港聞

法改會小組倡訂五類電腦網絡罪行設免責條款 包括須出於真誠信念 (18:33) – 20260109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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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龍解釋,要界定某人否獲免責辯解,可未獲授權「取覽」兒童及易受傷害人士程式或數據,條件包括要有「真誠信念」為保護對方利益而出發,在此基礎上,取覽範圍不能超出上述目的。他說,建議下受免責辯護保障的「取覽者」不限於特定關係,父母、監護人、老師亦可。

小組委員會針對此免責辯護提出兩個方案,其一屬較廣闊的「為保障兒童利益而取覽程式或數據」,小組委員會稍微佔多的成員屬意採用此方案。委員會解釋。支持此方案是由於家長可能會在多種情况下有意取覽兒童的程式或數據,例如為確定兒童是否曾取覽網上色情或暴力資訊;而訂定具限制性的免責辯護,會令家長感到權利受剝奪。

另一建議免責辯護的方案則屬範圍較窄的「為防止兒童受到身體、情緒或心理傷害而取覽程式或數據」。小組委員會指,此方案考慮到廣闊的免責辯護或會對親子關係造成不良影響;而在父母已離婚下,相對狹隘的免責辯護也許能防止其中一方操控子女。

報告書提到將豁免未獲授權「取覽」兒童限於16歲以下,出於本港法例確定16歲以下人士「對自己的身體並沒有自主權」,而這些兒童的「互聯網滲透率甚高」,私隱權屬較次要的權利。報告書指,精神上無能力的成年人亦或易受剝削,因此建議將免責辯護延伸至《精神健康條例》下精神紊亂的人及弱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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