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一名小提琴女導師因長期未在分配公屋內生活,被房屋署在 18 次突擊家訪均無人應門及水電用量為零的情況下,收回其單位。她先後向上訴委員會及高等法院挑戰決定,但最終法院指她部分證供欠缺可信性,裁定申請沒有理據,拒批司法覆核許可,並下令她需向房委會繳付訟費。

▲示意圖,非涉事單位電錶
公屋聯會主席文裕明今早在電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案件結果合理,形容涉事租戶浪費公屋資源。他指出,「住」應代表在單位內有日常生活,例如睡覺、用餐等,不可能長時間水錶電錶讀數毫無變化。他補充,若租戶有合理理由暫時離開,例如外遊或照顧親屬,當局可採人性化方式處理,但需提供充足理據。
文裕明提到,今次房屋署進行 18 次家訪,相信時間涵蓋不同時段,但依然沒人應門,加上水電用量全無,足以顯示該單位並無日常居住。他認為房屋署已履行足夠調查工作,涉事租戶應正視事實。
案中女導師在聆訊時解釋,她的生活方式簡樸,沒有電視機、WiFi、家居電話,雪櫃不插電,夏天不開冷氣,加上平日早出晚歸,才錯過家訪。不過,法庭最終不接納其說法,維持收回單位的決定。
資料來源:am730,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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