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張柏芝被指2012年違反經理人合約,遭前經理人及經理人公司入稟索償至少1276萬元,案件昨日於高院續審。庭上播放錄音,前經理人余毓興談及張柏芝片酬報稅事宜,曾稱「我哋係做假文件」。余毓興作供否認使用假文件,稱自己語氣激動,以不正確方式表達言詞。余毓興的胞弟余毓明則指,張柏芝可能沒有向本港稅局申報內地收入,衍生稅務問題。
余稱憤怒亂表達
原告余毓興和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柏芝。余毓興第二日作供接受盤問,圍繞經理人合約、電影片約和報稅爭議。庭上播放各人2014年會面的錄音,余毓興稱「我哋係做假文件……Ceci(張柏芝英文名Cecilia)嗰邊都一樣有問題㗎」。被告方問余毓興是否覺得用假文件沒有問題:「做假文件當食生菜?」他否認說法。余毓興表示當時感到憤怒,所以使用不真實和不正確的方式表達,實際上無用虛假文件報稅。他又指當初和張柏芝簽訂合約條款真實有效,不過張沒有按合約演出電影,他多次聯絡張、張的助手和律師不果。
余毓明稱按兄吩咐簽名
原告方傳召余毓興胞弟余毓明作供。庭上展示,張柏芝曾簽署經理人合約,列明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是張的唯一經紀人,會向張一次支付4000萬元保證金,由余毓明代表簽署。余毓明供稱僅按胞兄吩咐簽名,無留意合約細節;據他理解,張柏芝向經紀公司借貸4000萬元,公司特意起草合約處理。
余毓明透露上述4000萬元以另一間公司Newwell Agents Limited的帳戶支出,及後他查看Newwell向香港稅局提交清單,發現漏報4000萬元,涉嫌逃稅。他認為4000萬元是內地收入,張柏芝應向本港稅局如實申報,否則屬漏報。被告方澄清,香港稅制只關乎本地產生的利潤,內地收入毋須在本港納稅;余毓明重申只是個人意見,報稅事項由會計師負責。
【案件編號:HCA 1227/20】
記者:余卓祈
相關字詞﹕余毓興 張柏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