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今(23日)在高院第22天審訊。
庭上透露,警員檢取次被告的手機後,沒有即時封存入證物袋,而是拍攝手機Telegram對話取證,事隔一日始封存手機。辯方盤問時質疑,警員沒有保存證物的最佳狀態,旨在干擾或容許他人干擾證物;警員一概否認,指拍攝手機內容可能用於下一次錄影會面,他亦不知道網罪科擷取手機資料所需的時間。聆訊明續。
次被告李嘉濱被指2020年1月27日在明愛醫院廁所放置炸彈,警員溫文鏡供稱憑眼眉和步姿等,在醫院登記處的閉路電視片段認出李。辯方今盤問指,閉路電視鏡頭距離甚遠,加上片段模糊,片中人戴帽和口罩,不能清楚辨認容貌。辯方又稱,片段僅顯示一名中等身材、戴黑框眼鏡的中國籍男子,其餘衣著無異於一般人,「行出街比比皆是」。溫一概不同意。
辯方質疑,溫文鏡僅以眼鏡款式認出李嘉濱,但作供時避而不談,以免陪審團和法庭知道。溫不同意說法,重申以「V字型」眼眉和步姿認出李。辯方進一步稱,以步姿認人不客觀、不準確和不可靠。溫重申方法準確,稱他沒有接受認人訓練,但有15年調查經驗。
李嘉濱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涉向警方虛報居於西營盤梅芳街一樓,真實住址為二樓單位。溫文鏡接受盤問下表示,當時執行搜查令前往一樓,對該單位的夾萬無印象。辯方質疑,溫擔心在錯誤地方搜屋,一旦爆錯夾萬要「孭鑊」。溫否認說法,指搜查令賦予警方搜查權力,「爆錯門我哋都唔會孭鑊」。
辯方提出,溫文鏡和警長陳國威要求李嘉濱招認虛報地址,指自己訛稱居於一樓,因二樓單位有硝酸鉀和金屬品;李當時說「入面無咁嘅嘢」,陳回覆「唔洗你擔心,我哋會搞㗎啦」。溫否認有過上述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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