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又指,有關人士於報警後,在場警務人員亦已即場調查,調查結果確認保安人員並沒有拍攝照片。
司法機構補充指,立法會最近通過《法院(遙距聆訊)條例》,以及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將未經授權而在法院內的記錄、發布和廣播行為定為刑事罪行,並已於3月28日生效。
根據《法院(遙距聆訊)條例》第26條和27條,任何人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5年及罰款100,000元。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任何人對法院處所及在法院處所內的任何人作出影像或語音紀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1年及罰款50,000元。
司法機構已就上述最新修訂的法律條文,更新有關規則和告示。若發現任何人士涉嫌干犯有關罪行,司法機構必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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