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續結案陳辭 控方指次被告曾於內地購材料合成化學原料 (16:44) – 20250714 – 港聞

《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今(14日)續在高院結案陳辭。控方指稱次被告李嘉濱進入明愛醫院前戴上口罩和頭套以隱藏身分,當日醫院有多名市民進出急症室,「有老有嫩」,李仍然選擇放置煙霧彈,與「五飛」通訊後離開,無主動通知他人疏散。若然他無意參與犯案,理應退出,其行為已非單純針對警方,「係針對全香港市民,非常之嚴重」。

據辯方爭議的錄影會面內容,次被告李嘉濱表示於2019年7月認識「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但不知其真實姓名。2020年初五飛提出放炸彈並脅迫他參與,他協助合成化學原料,並將對方準備的煙彈裝置放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廁格。

控方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今續陳辭指,為合成化學原料,李嘉濱曾向內地供應商購買1噸硝酸鉀、電磁爐、玻璃樽等,並留下自己的電話號碼和宏創方地址作收貨用途。李在會面向警員提供自己的電話號碼,當時警方尚未掌握有關資訊,加上過程中李一直以別稱稱呼其他人,卻無被警方要求他指明身分,將其他Telegram用戶名稱與同案被告聯繫起來,會面不可能提前預演。

辯方另投訴搜屋完畢、李嘉濱被帶返警署途中,警員將李大力推人入警車,阻止他與一名自稱是律師的人士接觸。控方反駁指,辯方未有向證人指出此部分的案情,不能納為證據,再者李較早前已會見律師,清楚自己可行使緘默權,該名律師無可能如此「大搖大擺、當街當巷」在街上嘗試接觸客戶,「佢唔怕畀人投訴咩?」,說法完全不合邏輯。

控方指,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李1月27日凌晨時分離開宏創方時的衣物與明愛醫院鏡頭拍攝到的男子一致,陪審團可透過比對案中不爭議和受爭議的照片,再結合偵緝警員和李嘉濱在會面中的容貌肯定其身分。控方又引述警方記事冊提到有向李嘉濱派飯,李在第二次錄影會面就「羅師傅」如何把風對答如流,亦有糾正警員誤把「硝酸鉀」說成「硝鉀酸」,他不可能捱餓捱睏。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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