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案,45人被裁定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其中12人上訴,上訴庭今(17日)聽畢陳辭後押後9個月內裁決。上訴方提出,初選「35+」只是吸引眼球的口號,初選謀劃難以實現,質疑原審採納量刑起點過高,民主黨二人應歸類為刑責最低的「其他參加者」。律政司則反駁,初選吸引逾60萬港人投票,被告謀劃以初選癱瘓政府運作,案情規模極大,原審正確採用較高量刑起點,符合國安法分級制。
本案12名上訴人原審裁定為「積極參與者」,其中「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判囚7年9個月,吳政亨則囚7年3個月。上訴方就刑期上訴陳辭指,初選涉及非暴力主張,各人按基本法框架行事,爭議量刑太重。大律師張耀良表示,民主派最終會否立會過半,並在出選立會後否決財案等,視乎香港政局和選民取態,謀劃未必能夠實現。大律師沈士文形容「35+」只是各人願景,民主派當時可能取得最多23席,和35席仍有距離,顛覆計劃非常遙遠。
至於個人案情,大律師關文渭指出,鄒家成在國安法實施之前發起墨落聲明,控罪只適用於國安法生效之後,墨落的約束力已經生效,鄒不應該被懲罰。關提及,鄒在立會暴動案和初選案刑期分期執行,兩案刑期合共13年,屬長期監禁。大律師郭子丰則指,黃子悅在理大外暴動案和初選案的刑期共逾90個月,若原審充分考慮黃的良好背景,會發現年輕女生囚禁7年帶來壓毁性影響(unduly crushing)。
沈士文提出,原審將林卓廷和黃碧雲否決財案的立場,與民主黨綑綁在一起,惟二人在初選參與度低,不應歸入積極參與者,應視作其他參加者。就判辭指林卓廷判刑有4項案底,沈庭上澄清,當時林在「披露游乃強受查案」獲撤銷定罪,餘下只有一項案底;基於案底決定被告良好品格,林應獲進一步減刑。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反駁,原審按國安法分級制量刑,量刑正確無誤。羅表示,初選有逾60萬港人投票、超過70人參選,若謀劃成事會帶來嚴重後果,加上涉案者包括時任立會議員,他們無意履行職責妥當審核財案,突顯案情嚴重性。
相關字詞﹕初選案 法庭 編輯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