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在其13歲時涉在祖父中半山寓所及灣仔辦公室性侵9歲堂妹。事隔8年,已移民的事主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堂兄否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一項非禮罪,早前經審訊後,今日(1日)在區院被裁定3罪成立。暫委法官黃國輝指出,被告涉及要求事主捉摸其陽具及為被告口交,案情較嚴重,應判予監禁式刑罰,但考慮被告年齡,先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判刑押後至12月16日,其間被告須還押。
控方案情指,被告N.T.H現年23歲,事主X現年19歲。2015年某天,當時9歲的X和13歲的被告,在祖父寓所玩耍,其間被告在祖父房間套廁內,摸X的胸部及下體,又要求X玩他的陽具,X聽從其要求,被告將精液射到洗手盤,並問「係咪好型」;同年另一天,X和被告在祖父的辦公室玩耍,其間被告帶X進入一間房,要求X為他口交及用陽具磨擦X的下體,不久X感不自在便離開。
黃官於裁決指,辯方案情是事件從沒發生,被告和X在孩童時期甚少一同玩耍。辯方質疑X的證供不合情理,包括當年被告半身的高度低於洗手盤,以及X事隔8年才報案。惟黃官分析後,認為陽具勃起後射精,精液有可能濺到洗手盤;X長大後上性教育課程,知道被告行為不當,加上X受情緒困擾而披露事件,其心路歷程合理。黃官認為X作供清晰,是誠實可靠證人。
黃官又指,辯方提出基於案發時被告的年齡心智,法庭應推論被告是無犯罪能力。惟黃官指,被告在兩次事件中主動鎖門或拉下窗簾,可見他知道做錯事,並非惡作劇行為,故不認同辯方說法。黃官裁定被告就3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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