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多人被捕,其中兩男承認暴動罪判囚。聲稱於案中被毆及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男警,早前入禀區域法院向該兩男索償醫療費及加班費等項目。法官今(4日)頒判辭稱,本案涉及警員執行職務時受襲受傷,情節嚴重,同時稱沒證據顯示男警會因涉案襲擊,蒙受失去工作或不時缺勤的風險,裁定原告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索償不成立,終下令兩名被告賠償約50萬連利息訟費。
本案原告為警員郭兆恒,被告為梁柏添及龔志遠。法官羅麗萍今頒下的判辭提及,原告在2019年7月14日的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受襲,閉路電視拍到梁曾將原告推倒並腳踢他,龔則曾手持雨傘刺戳原告至少四次。原告其後送院治理,經檢查下被發現頭皮撕裂、身上亦有大面積瘀傷及擦傷等,兩日後出院,身上皮外傷經數個月治療及覆診後大致復元。
精神及精神創傷方面,判辭提到,原告事後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曾偶爾出現自殺傾向,並持續有睡眠障礙等情况。此外,原告受襲的照片曾被惡意製成海報,使他淪為笑柄,而且他的子女因事件遭欺凌,以致他們需要轉校,這一切令原告感到痛心、無助及委屈。羅官在判辭中表示,兩名被告故意和公然襲擊及羞辱原告,令原告受傷及遭受嚴重屈辱及侮辱,引致原告的精神症狀問題,長期影響原告工作安排及前途,而兩名被告應對原告人負上全部責任。
羅官同時指出,原告自2019年8月底復工至今,證供亦顯示他的精神症狀不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認為沒證據顯示原告會因涉案襲擊,而蒙受重大或真實的風險失去現時的工作,或將會不時缺勤,裁定原告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申索不成立。羅官最終把賠償額定於548,908元,扣除僱員補償後,淨賠償金額為495,07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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