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朗昇涉阻差辦公判囚5天提上訴 質疑判刑過重 (13:56) – 20251216 – 港聞

記協前主席陳朗昇2022年在旺角採訪朗屏邨特別業主大會前,涉在場外拒絕出示身分證及與警員爭執,經審訊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5天。他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高院今(16日)開庭審理。上訴方表示,陳朗昇正處理新聞工作,可能覺得警方針對截查有政治背景的人,質疑原審判刑過重。法官表示,原審裁判官認為陳亳無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

上訴人陳朗昇(案發時41歲)現為自由身新聞工作者。定罪上訴方面,上訴方大律師關文渭表示,原審裁判官接納涉事女警的證供,裁定陳朗昇按着斜孭袋打斜過馬路惹來懷疑,但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陳從無按着斜孭袋。上訴方指,案發現場沒有示威,陳照常過馬路,不符合《警隊條例》54條的「可疑」定義。

上訴方表示,警隊條例原文由英文撰寫,條文賦權警員合法截查「行動可疑的人」(who acts in a suspicious manner),重點放在該人客觀行動可疑,而不是警員主觀認知。上訴方稱,陳朗昇案發時舉止正常,女警明顯不獲警隊條例授權,非正當執行職務。上訴方又指,陳當時和灰衣男同行,灰衣男身上背包較大,惟陳的斜孭袋容量不大,放不到示威物品。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畢質疑,陳和灰男衣雙雙被截查,唯獨陳拒絕和警員合作,「大家知道嗰段時間可能有示威,係整體考慮」。

刑期上訴方面,上訴方表示陳朗昇正履行記者職責,可能不滿警方針對性截查,沒適時出示身分證;陳本身無案底,案件對他而言有警世作用。上訴方形容,原審判囚5日「只係畀佢入去(監獄)掃地」,冀法庭索取社服令報告,讓陳貢獻社會。法官聞言表示,本案不適合判社服令。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回應,現場附近舉行業主大會,為防止秩序混亂,警員上前截查陳朗昇和同行男子,屬正當行使警隊條例權力。律政司稱原審判刑恰當,非明顯過重。法官聽畢雙方陳辭擇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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