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衝擊立法會大樓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因暴動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罪成立,被判監54至82個月。其中7人申請定罪或刑期上訴,案件今日(16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指出,立法會具有象徵及代表憲制的意義,但質疑衝立會案以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7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實屬少見;法官楊家雄聞言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形容衝立會案本身已是前所未見。法官聽罷陳辭後,指將在半年內頒判辭裁決。
7名上訴人分別是王宗堯、前港大學生會長孫曉嵐、被稱「佔旺女村長」畢慧芬、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及沈鏡樂。除王與畢同就暴動定罪及判刑上訴外,其餘人只就判刑上訴。
王宗堯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蔡表示,當晚王進入會議廳後,交收充電器、與個別在場人士談話、打招呼及擁抱後便離開。蔡認為王前往暴動現場的行為是鹵莽不智,但不足以推論其參與暴動。蔡亦質疑判刑明顯過重,指王在暴動現場僅逗留27秒,案發時「真係冇做嘢」,其刑期應低於理大暴動及元朗站白衣人等案。
代表孫曉嵐的大律師馬維騉表示,他認同立法會具象徵意義,事件造成政府須斥3000多萬公帑維修立法會,但甚少有暴動案件以最高監禁7年作量刑起點。楊官對此指,衝擊立法會一案亦是前所未見;律政司一方認為,判刑應視暴動整體作為核心罪責,被告個別行為屬個別罪責,原審法官以最高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是合理,被告逗留時間較短不構成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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