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鄭嘉如向《華爾街日報》母公司提出私人檢控,指控公司涉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參與職工會活動權利,案件今日(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鄭嘉如續作供,確認公司提供《行為守則》規定員工操守,包括要求員工須避免參與可能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外間活動,並應事先徵求批准。惟鄭認為相關守則並未嚴格執行,並指經常有《華爾街日報》員工受邀參與活動或會議,但她沒有聽聞有員工會尋求公司總裁的批准。鄭作供未完,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1日續審。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控方證人、《華爾街日報》前僱員鄭嘉如續作供,並接受辯方的盤問。
辯方問及被告公司是否向每名新入職員工提供《行為守則》,鄭稱她可經由公司內聯網翻閱相關守則。辯方續指,該守則訂明員工不得使用公司的名義或影響力以參與個人事務、員工須避免參與可能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外間活動,並應事先徵求批准。鄭同意有以上規則,但指該守則不是經常被執行,她未曾聽聞有公司員工在出席活動前徵求高層批准。辯方質疑,鄭是否經常不遵從該守則,鄭對此否認。
辯方又指,如果員工擔心其行為會否違反《行為守則》,可以向公司人事部及公司安排的法律人士作諮詢;鄭表示相信可以這樣做。辯方提及,坊間有人形容記協作風卑劣(despicable);鄭稱不記得有此說法。辯方問及,鄭於2023年間曾主動詢問上司能否臨時擔當記協發言人角色,其後獲公司回覆指不適宜,但翌年鄭有意參選記協主席時,沒再通知公司,質疑做法有違誠信;鄭解釋,由於發言人的工作需要回應記者質詢,故她有需要諮詢公司,但參選記協主席純屬個人行使法定權利,與公司沒有關係,故她沒再諮詢公司與她的誠信是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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