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被通緝的海外港人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為女兒購買的友邦保單餘款,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或財產」罪,案件今(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由控辯雙方結案陳辭。控方重申,郭鳳儀成年後自動成為涉案保單持有人;辯方則指出,郭鳳儀沒簽署轉讓保單權益回條,並強調涉案法例針對支援危害國安者,立法機關不打算將法例用於處理「好耐之前買嘅嬰兒單」的情況,一度形容本案是「變相對親情嘅檢控」。
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陳辭稱,除非郭鳳儀表明拒絕,否則她成年後自動成為涉案保單持有人,而本案沒證供顯示她曾拒絕;劉又指出,涉案保單利益屬於受保人郭鳳儀。
此外,根據涉案法例,任何人若確立自己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自己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或財產,即為「免責辯護」。庭上提及,被告在本案案發前就其離婚訴訟提交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申報涉案保單屬於他本人,辯方援引此陳述書,顯示被告相信涉案保單屬於他,構成「免責辯護」。然而,劉德偉強調控方不接納陳述書內容的真確性,並指被告在案中沒作供,不能夠透過陳述書反映被告想法。
另一方面,辯方大律師關文渭陳辭時補充,被告就離婚訴訟提交陳述書時,郭鳳儀尚未成為「潛逃者」,一般人亦會盡量在家事法庭「將自己嘅財產有幾少寫到幾少」,認為被告不會在陳述書「講大話」。關又指,涉案保單的保費由被告支付,而且郭鳳儀無在成年後簽署轉讓保單權益回條等,反映信託失效,保單權益「自動返返去被告人」。關亦提到,法律上只有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可合法收受存款,加上保險公司並非以債務人身分持有保費等因素,認為保單餘款並非法律上的資金。
關文渭強調,涉案法律並非用於處理「好耐之前買嘅嬰兒單」的情況,而是針對資助潛逃者危害國安等情形,形容本案是「變相對親情嘅檢控」。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關注,法庭考慮裁決時,是否要推論至「唔應該告」的地步?關說,法庭在本案應以較狹窄角度詮釋涉案法例。鄭官把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1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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