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助鄒家成將投訴表格攜離收押所 女律師申終院上訴許可獲批 (13:19) – 20260121 – 港聞

正因初選案服刑的鄒家成,在2023年還押時透過女律師將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表格攜離收押所,與女律師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分別判監3天及罰款1800元。二人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鄒獲改判罰款1800元。女律師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案件今日(21日)舉行聆訊,終院法官認為申請方所提出法律觀點具可供爭辯,法庭應釐清相關規例,批准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5月27日開審。

申請人胡詠斯(30歲),她與鄒家成(27歲)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申請方向終院提出法律觀點,關於在未事先通知懲教署長的情况下,囚犯寄給「指明的人」的信件被攜離監獄,是否屬於《監獄條例》下獲授權攜離監獄的物品,從而適用《條例》第18條之目的。

申請人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指《監獄規則》訂明「指明的人」類別包括申訴專員,當信件是寄給指明人士,是否未事先通知懲教署長下,仍屬獲授權攜離監獄的物品,此法律問題牽涉囚犯與指明人士的通訊權及相關保密;律政司一方強調,監獄監督須准許囚犯向指明人士寄信,反映署方須知情才能給予准許。法官聽罷陳辭後同意法庭應釐清相關規例,遂批出上訴許可。

相關字詞﹕法庭 鄒家成 終審法院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