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 115 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中午會舉行聯席會議,議程包括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建議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文件指出,特區政府經仔細研究,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又說制訂附屬法例的目的是就《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規定,訂立具體落實細節,包括就程序事宜作出規定,使相關法律規定能更有效地實施,並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政府表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上述機制,能夠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特區應盡早完成相關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政府又說,在聽取委員的意見後,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今次建議的《國安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的條文,並盡快就這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考慮到這項附屬法例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特區政府建議這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編輯:譚佩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