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國安附例沒有新增罪行

立法會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完成審議《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附屬法例針對的是程序,與審判結果絕無關係;該附屬法例並無任何新增罪行,也沒有就任何原有罪行增加任何刑罰;而交替控罪也不可能與原本控罪在性質上有任何差異。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反映《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相關規定。規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出席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林定國就社會上對《程序事宜規例》的誤解作出解說和澄清。

第一,有意見關注附屬法例會否擴張行政長官的權力,令一些應由法庭判斷的事情交給了行政長官,甚或對法院具約束力、影響法庭將來判案的定罪率。林定國強調,附屬法例針對的是程序,與審判結果絕無關係。

林定國指,若行政長官確定某宗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適用的法律程序仍是相關程序,與審判結果無關。被告人最終會否被定罪,仍要由擁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判斷,即「程序還程序,結果還結果」。

第二,有意見關注,有條文提到附屬法例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而法律一般來說不應有追溯力,當中會否有所抵觸。林定國指,附屬法例只有三條,根本沒有任何新增罪行,也沒有就任何原有罪行增加任何刑罰,根本不存在任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2條規定的可能性。

第三項關注則與交替控罪相關,即交替控罪會否將一些原本完全與《香港國安法》性質無關的事項變成國安性質。林定國表示,一定不會出現這個情況。

他指,交替控罪與原本案件必須基於作為檢控基礎的同一客觀事實和相關罪行性質,提出檢控時也要基於同一套證據。若原本控罪本身基於其行為的事實,性質屬違反國家安全,邏輯上來說,基於同一套事實,交替罪行必然擁有同一性質。因此,交替控罪不可能與原本控罪在性質上有任何差異。公眾不需有不必要的憂慮。

鄧炳強表示,立法會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非常認真、嚴謹地審議《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整個過程充分展示行政立法機關的良性互動。

鄧炳強重申,《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特區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及行之有效的規定。《程序事宜規例》並沒有改變這些規定;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也沒有新增任何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他指,任何人企圖恫嚇香港人指《程序事宜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範圍,或特區政府可隨意將市民的行為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都是虛假、誤導、欺騙和恫嚇。市民須慎思明辨,勿讓企圖煽動對特區政府不信任和仇恨的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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