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因應命令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如有懷疑救人第一
2026-07-24 HKT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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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及相關《消防條例》修訂同樣下星期五生效。消防處表示,在執行「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時,會因應臨終病人意願或最佳利益,在命令「有效及適用」情況下,依法依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但如有懷疑,會「救人第一」,不會搜尋病人個人物品,以免延誤急救。
至於何謂「有效及適用」情況,處方說,有關證明需採用訂明表格正本或核證副本,並已填寫及簽署,效力期仍未過去;而心肺停頓情況,並非由非自然因由或傷害導致。救護人員仍會到場評估病人狀況、提供適切護理並安排送院;而在檢查有關「命令」過程中,會繼續施救。
處方提醒,家屬及照顧者應將有關「命令」放於當眼並容易取得位置;召喚救護車時,應主動告知病人獲簽發「命令」,並應第一時間出示,讓救護人員暫時保管,再轉交醫生核對。
處方說,已制定相關指引及操作程序,培訓近一萬名屬員,亦會與醫管局協調,確保與醫院順利交接。
編輯:陳樂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