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齊下改革 嚴打樓宇維修圍標

政府從修訂法例、統籌執法和前線預防三方面入手,多管齊下推行改革措施,全面嚴打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和圍標集團的其他犯罪活動。

在現行法例下,圍標行為主要透過《競爭條例》下的民事制度處理,而刑事執法則只能針對圍標過程中衍生的其他罪行。為進一步打擊圍標,政府會推行一系列立法措施,包括修訂《競爭條例》,把涉及樓宇維修相關的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優化該條例現有民事制度條文,以及把新設的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和《廉政公署條例》。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在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記者會上表示,《競爭條例》修訂建議的要點是針對性地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即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和限制產量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和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

刑罰方面,政府建議干犯新設刑事罪行的最高刑罰包括十年監禁、並處罰款。罰款上限為1,000萬元、違法行為帶來的商業收益總值的三倍,或按有關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的每一年度本地營業額的50%,金額以三者中最高的一項為準。

丘應樺指,新設的刑事罪行會聚焦樓宇維修工程招標,而非將各行各業的嚴重反競爭行為一律刑事化。此舉既回應社會的關注,也能集中資源打擊樓宇維修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同時兼顧香港整體營商環境和競爭力。

擬議規管範圍不只涵蓋工程承建商的招標,也包括前期委聘顧問等相關籌備安排,全方位打擊在樓宇維修不同階段出現的合謀行為。

政府建議同步優化現行《競爭條例》下整體打擊和追究反競爭行為的民事制度,加強罰則、提升執法效能。改革並不只限於樓宇維修工程,具體建議包括大幅提高違反競爭守則的民事罰款上限至800萬元、違法商業得益的兩倍,或違法期間最多三個年度的本地營業額30%,以三者中最高一項為準;董事取消資格令最長期限由五年延長至15年等。

政府計劃把新設的樓宇維修圍標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指明罪行,讓執法機關可運用條例下四項獨特權力,重點打擊圍標集團。

第一項是俗稱證人令的提交資料令。調查有組織罪行時,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相關人士回答與調查相關的問題或提供資料。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記者會上表示,這項權力的目的很明確,是要揭露隱藏在幕後的關鍵人物和他們的利益關係,任何企圖隱瞞、拖延或妨礙調查的行為均有嚴重法律後果。

第二項是提交物料令。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指明的個人、實體或公職人員在指定期限內交出相關物料或准許查閱。

鄧炳強表示,這項權力針對極度複雜和地下化的圍標集團,可助執法機構揪出幕後黑手。

第三項是加重判刑。在控方申請下,法院可因涉案情節嚴重、對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和程度,或罪行的普遍程度而大幅加重刑罰,令犯罪分子承受更沉重代價。

第四項是沒收令,法庭可發出沒收令,追討犯罪分子透過嚴重非法活動所賺取的金錢或財產,確保犯罪分子無法保留從圍標活動中取得的利益。執行範圍不限於金錢,也涵蓋被告人的物業、股票、車輛等所有可變現財產。

此外,政府會加強統籌執法行動,全方位打擊圍標集團。行政長官已責成保安局局長牽頭成立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聯合特遣隊,建立針對打擊圍標集團的特別行動機制,加強情報收集和交流、聯合執法和風險預警。

鄧炳強表示,特遣隊的目標是杜絕三合會和不法團夥染指屋宇維修業界,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市民利益。特遣隊成員包括警務處、廉政公署和競爭事務委員會。待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後,特遣隊會採取刑事和民事並行的雙軌執法模式,按案情靈活行動,他相信可進一步全面封殺圍標行為。

預防方面,除執法外,三個成員機構會在民政事務總署統籌下,以風險為本原則列席各區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大會,及早監察可疑活動,並在最前線蒐集情報,達到及早識別、及早介入的目標,從而發揮最大的執法和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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