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AI 內容標示規則生效 Deepfake 與公共議題內容須明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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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

    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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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AI Act》第 50 條透明度規則將於 8 月 2 日生效,要求 AI 系統供應商為合成內容加入可由機器讀取的標記,並要求發佈者清楚披露深度偽造內容及特定公共議題 AI 內容的來源,不過 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推出市場的生成式 AI 系統,在機器標記要求上可獲寬限至 12 月 2 日。

歐盟 AI 內容標示規則生效 Deepfake 與公共議題文章須披露來源

歐盟委員會公布,《AI Act》第 50 條的透明度責任將由 8 月 2 日起適用於在歐盟市場提供或使用的相關 AI 系統,規則期望能讓公眾辨識自己正與 AI 互動,或正在觀看、收聽及閱讀 AI 生成或修改的內容。

規例並非要求所有 AI 內容一律加上醒目文字標籤,而是把責任分為系統供應商與使用者兩部分,供應商要讓合成內容具備可機讀及可偵測的標記;使用 AI 發佈深度偽造內容或特定公共議題文章的機構和個人,則要向受眾作出清楚披露。

供應商須加入機讀標記

提供生成式 AI 系統的企業,包括通用 AI 模型供應商,必須確保 AI 生成或修改的圖片、音訊、影片及文字內容具備機讀格式標記,並可被識別為人造或經 AI 修改,標記方法可包括內容憑證、元資料或其他技術措施,但法規重點是內容需要可被技術系統偵測,而非指定單一水印技術。

新推出或在 8 月 2 日後投放歐盟市場的系統須即時符合這項要求,已在 8 月 2 日前投放市場的生成式 AI 系統,則只就第 50 條第 2 款的機讀標記和偵測責任獲得過渡期,最遲要在 12 月 2 日達標。

Deepfake 須向受眾說明

若使用者透過 AI 生成或修改影像、音訊或影片,令內容看似展示真實人物、物件、地點、實體或事件,並足以令一般人誤以為屬真實或可信內容,便構成規例所說的 deepfake,發佈者須最遲在首次接觸內容時,以清晰方式披露內容由 AI 生成或修改。

義務不取決於發佈者是否打算欺騙受眾,即使以玩笑、戲仿或創作為目的,只要內容符合 deepfake 定義,仍要披露 AI 參與,藝術、創作、諷刺及虛構內容可使用不會破壞欣賞體驗的適當披露方式,但並非完全豁免。

公共議題 AI 文章受規管

使用 AI 生成或修改文字,並以告知公眾公共議題為目的而發佈時,發佈者亦要標示 AI 來源,若具備真正的人為審閱與編輯控制,且由自然人或法人承擔出版編輯責任,則可獲豁免。

因此新聞機構、網站營運者與企業內容團隊如用 AI 初稿配合具實質權限的編輯審核,未必需要因內容曾使用 AI 而標示,反之如直接大量發佈無人實質把關的 AI 文章,尤其涉及選舉、公共政策、醫療、經濟或社會議題,便需向讀者說明。

聊天機械人也要表明身份

當 AI 系統直接與個人互動時,供應商必須在首次接觸前或首次接觸時,清楚告知對方正與 AI 系統互動,除非從上下文已明顯可見,規例也涵蓋情緒辨識及生物特徵分類系統,相關使用者須通知受影響人士。

明顯屬虛構、動畫或非寫實內容,一般不屬於 deepfake 披露範圍,不過這不會自動免除供應商為輸出內容加入機讀標記的責任,內容是否「顯而易見」仍需按受眾、呈現方式和使用情境判斷。

違規可罰 1,500 萬歐元

違反第 50 條透明度責任可被罰款最高 1,500 萬歐元(約港幣 1.27 億元),或企業全球年度營業額 3%,以較高者為準,實際執法由歐盟成員國指定的主管機關負責,歐盟委員會則透過指引及自願性守則協助企業落實標記和標籤做法。

歐盟委員會已在 7 月公布最終指引,亦正推進 AI 生成內容透明度守則,守則屬自願參與,但第 50 條本身是法定責任,企業不能因未簽署守則而免除合規義務。

來源:Europea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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