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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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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10月29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宣判,法院裁定孫志剛受賄罪成,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孫志剛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時,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3億餘元。(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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