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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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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受賄案12月9日一審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羅保銘有期徒刑15年,罰款500萬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羅保銘1995年至2024年擔任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南省省長、海南省委書記、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時,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商業合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13億餘元。(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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