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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捷遭前歐洲附屬破產受託人荷蘭入稟追討損失  料不可在港強制執行 (22:48) – 20260108 – 即時財經新聞

思捷遭前歐洲附屬破產受託人荷蘭入稟追討損失  料不可在港強制執行 (22:48) – 20260108 – 即時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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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捷(0330)表示,近日獲悉, 應Esprit Europe B.V.的破產受託人的要求,一份已向荷蘭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提交、惟未附任何支持文件的傳訊令狀,已透過電郵方式送達集團及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萬成資源。

其提述日期為2024年7月22日有關Esprit Europe所提出的破產申請的公告指,於Esprit Europe破產前,Esprit Europe曾向萬成資源轉讓其於Esprit (Holdings II) B.V.所持的股份,而該公司為若干知識產權的間接共同擁有人。交易所涉發的股份的賬面值為5648萬歐元,購買價則為1020萬歐元。該購買價以集團向Esprit Europe提供的股東貸款之一部分作抵銷,並由萬成資源承擔;及向集團轉讓其對非歐洲集團公司的多項集團內債權約2820萬歐元,以及其對非歐洲集團公司的多項債務約1130萬歐元。交易旨在包括與集團向Esprit Europe提供的股東貸款約1686萬歐元作出抵銷。完成抵銷交易後,仍有超過4900萬歐元的股東貸款結餘尚未償還。

Esprit Europe B.V.的破產受託人指稱,有關交易損害該公司共同債權人的利益,並要求集團及萬成資源賠償該等交易導致損失,並承擔該等法律程序的相關費用。思捷指,已就該法律程序的理據徵詢法律意見,並獲告知,荷蘭王國屬《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319章)附表2所列的司法管轄區。因此,任何荷蘭判決的執行須符合該條例的規定。惟根據該條例第2(2)條,涉及公司清盤的外地判決並不屬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基於上述原因,受託人就已清盤的Esprit Europe於荷蘭提出的申索將不可於香港強制執行,故該申索乃於缺乏充分事實理據的情況下提出。

其將積極採取適當措施包括法律行動,以保障合法權益,並維護其本身及股東的利益。由於該法律程序仍處於初步階段,有關訴訟的最終結果,以及該法律程序對集團於目前或未來的財務影響,仍存在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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