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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逃稅被判監9個月 寇鴻萍上訴被駁回 (18:48) – 20250107 – 港聞

涉逃稅被判監9個月 寇鴻萍上訴被駁回 (18:48) – 20250107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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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寇鴻萍涉11度逃稅,令稅務局少收約8萬元,她2022年被裁定11項蓄意意圖逃稅罪成,判囚9個月,其後提出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今(7日)頒判辭駁回上訴,指裁判官一直考慮的是上訴人簽署報稅表時的意圖,分析無不妥之處,亦無考慮錯誤時間點,或將舉證責任置於上訴人身上,而是考慮所有環境證供,排除上訴人是遭人蒙騙、誤信他人等而簽名。

上訴人寇鴻萍11罪主涉及兩組指控,包括她於2009年至2012年3個課稅年度分別虛報3名辦公室助理或僱員的薪金總支出共28.8萬元;以及2008年至2015年5個課稅年度虛報其父親與自己連續全年同住以獲額外免稅額。

法官在判辭指,上訴方主張控罪關乎上訴人在簽署報稅表時的意圖,非其他時間,但裁判官從無就此裁斷,在分析案情時多次只依賴上訴人在簽署後的行為和意圖,作為定罪基礎。上訴方並指,控方未能證明報稅表不是上訴人預簽,且基於上訴方不爭議報稅表中涉及其中兩名僱員的薪金並非屬實,而認為控方毋須證明餘下僱員是否受聘,是顛倒舉證責任。

答辯方反駁指,其一貫立場是上訴人簽署涉案陳述或報稅表,構成犯罪,爭議點在於上訴人簽署文件時是否合理相信它們為真實,裁判官準確掌握控罪元素,並按照常理推論上訴人簽署時必然對公司僱用情況記憶猶新。此外,上訴人審訊中無任何證據支持「預簽」說法。法官考慮後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舉證上訴人犯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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