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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成男教師上訴指串謀罪不應套用國安法刑期等級 上訴庭駁回並質疑初選案做法 (18:25) – 20250415 – 港聞

煽動罪成男教師上訴指串謀罪不應套用國安法刑期等級 上訴庭駁回並質疑初選案做法 (18:25) – 20250415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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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萄牙教師黃煡聰,涉主張外國派軍入侵香港,去年承認《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監5年。黃就判刑提出上訴,力陳涉案控罪屬串謀罪,法庭不應強制套用《國安法》刑罰等級。上訴庭今(15日)頒判辭指,串謀罪量刑相關法律,應在《國安法》框架內運作,並質疑早前裁定毋須強制套用《國安法》判刑框架的「初選案」,無充分考慮《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的「銜接原則」。上訴庭下令駁回黃的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法官練錦鴻早裁定本案「情節嚴重」,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由於《國安法》第21條把「情節嚴重」案件的最低刑期訂於5年,故即使黃煡聰認罪,也不獲減刑三分之一,最終被判監5年。

黃煡聰一方其後就判刑提出上訴,指練官錯誤地把《國安法》第21條的量刑檔次,套用於屬串謀罪行的本案中,以致錯誤地應用《國安法》訂下的最低刑期,令黃失去應有的認罪三分之一判刑扣減。黃一方又質疑,練官錯誤把本案界定為「情節嚴重」的案件等。

就《國安法》第21條量刑檔次是否適用牽涉串謀罪行的本案,上訴庭今頒判辭指,按《國安法》立法原意,《國安法》與本港刑事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以構成全面的刑事法律機制,認為本地串謀罪量刑法律和相關原則,應在《國安法》21條的量刑框架內運作,「令兩者銜接,兼容並互補」。上訴庭重申,法庭應按《國安法》21條的量刑檔次,就涉案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判刑,有關刑期「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

對於本案是否「情節嚴重」的案件,上訴庭指出,黃煡聰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黃在本港面臨危害國安風險的時犯案、涉案帖文就實現「香港獨立」提出籌募「軍費」等實際行動,認為練官裁定本案「情節嚴重」屬正確,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亦屬合理,並非明顯過高。上訴庭終下令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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