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9月暴雨揭發港島紅山半島獨立屋僭建,有單位涉加建一層構築物,遭屋宇署發清拆令。業主要求在其他清拆令上訴有結果前,暫緩執行命令被拒。他日前入稟司法覆核,稱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拒絕受理暫緩決定的上訴,構成不作為(inaction),冀法庭撤銷決定。
司法覆核申請人Anthony John Steains報稱居於紅山半島D座松柏徑一單位;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下稱小組);屋宇署長及申請人妻子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入稟狀指,申請人和妻子2011年起共同持有該物業。前年9月紅山半島山泥傾瀉,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展開行動打擊僭建工程,包括要求清拆本案單位一樓主人室下方延伸至花園的構築物。申請人委任工程顧問公司為獲授權人員,與屋宇署溝通。
去年4月,申請方向屋宇署稱構築物覆蓋廣泛,清拆工程可能削弱結構穩定,提議將構築物圍封、不得作居住用途為替代方案,遭署方駁回。申請人再要求在其他紅山半島清拆令上訴有結果前,暫緩執行本案清拆令,署方8月拒絕擱置處理。
申請人其後呈交上訴通知書,就暫緩決定上訴;因小組秘書確認收妥,申請方要求延長交文件的期限。去年10月,小組秘書引述主席指案件上訴已「失效」。申請方力陳,上訴關乎暫緩決定而非清拆令,又指主席無權審理上訴,要求披露主席身分。
今年1月,小組主席指示毋須進一步澄清和披露。在申請方去信要求交代下,小組稱他未就清拆令上訴,命令仍然有效。小組又指,申請人以屋宇署的「回應」為上訴基礎,爭拗能否保留構築物,並非處理爭議的適當方式。
申請方在入稟狀質疑,小組曾明示或暗示拒絕聽取上訴,未能審理上訴案,構成法律上不作為。申請方指,屋宇署長有權暫緩執行清拆令,而小組可處理暫緩令上訴,小組在信函將屋宇署拒絕暫緩視為「回應」,仿佛暫緩令無法被上訴,屬法律上犯錯。申請人續指,小組無展開聆訊審理上訴,構成程序不當;申請人面臨嚴重後果,應有機會提交證據和陳述案情,此舉對申請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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