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慈善基金2009年與商人陳振聰打官司,商人林義雄入稟稱基金向他借逾4200萬元興訟。原訟庭早前裁定林勝訴,下令基金會償還本金並以年息48厘計算支付利息。基金不服上訴,上訴庭今(7日)裁定基金上訴得直,發還原審法官考慮部分爭議。上訴庭指出,案發時法定利率上限為年息60厘,原審法官無足夠證據裁定雙方協議年息48厘,下令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原告林義雄,被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下稱基金會)。根據判辭,基金會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包括雙方無就實際貸款利率達成共識,原審法官僅基於華懋前高層許業榮的陳述,認定雙方有共識採用年息48厘。基金會質疑原審就利息計算的裁決不合理,法律上犯錯。
林義雄原審時供稱,他2009年與基金會成員商討貸款,獲告知基金會可支付法定最高利息。林引述曾任金融集團高層的許業榮表示,本港法定最高年利率為60厘,龔如心胞弟龔仁心席間稱「利息無論多高也會接受」,意味基金會同意以60厘還款。
上訴庭判辭指出,案發時《放債人條例》的法定利率上限為年息60厘,任何貸款協議超過60厘,就會導致貸款無效;至於年息48厘並非法定最高利率,只是觸發「敲詐性交易」程序的法律門檻。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接納了林義雄就口頭協議的證供,唯獨不接納林供稱的60厘利率,而是認定雙方已協議採用48厘利率計算,法庭對於原審推論感困惑。
上訴庭表示,審訊中無證據顯示,林義雄或龔仁心理解的法定利率上限為48厘,法庭無法理解原審法官如何得出雙方協議年息48厘的結論,形容原審裁決不穩妥。上訴庭下令將利息計算的4項爭議,包括法定利率上限可否被推翻、法庭應否按利率上限重新考慮貸款協議等,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基金會另提出其他上訴理據,包括龔仁心不會令其他理事誤解款項為捐獻、雙方以口頭形式協議高息貸款的可能性低等。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已仔細評估證據,肯定雙方口頭達成貸款協議,駁回相關上訴理由。
相關字詞﹕法庭 華懋慈善基金 編輯推介

Comments are closed, but trackbacks and pingbacks are op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