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一輛東行電車駛近德輔道西堅尼地城泳池對開時,撞倒疑衝紅燈的4人,當中一名由外公手抱的3歲女童被捲入車底,女童送院後不治。涉案電車司機否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今(9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4人在碰撞前2.2秒已在安全島上移動並往前行,被告對死傷者的觀察明顯不足,否則可提早煞車;又指他碰撞前沒有減速和採取措施避免,均加強嚴重性,最終事件造成1人離世、3人受傷。被告須還押至12月23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李要東(現50歲)原被起訴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後改控不小心駕駛罪。據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當日袁姓男子右手抱着3歲外孫女(死者)、左手拖着6歲外孫女,與外傭一同在行人過路處的安全島停下,其後被電車撞倒。被告作供稱案發前他從遠方看到4人等候過馬路,開始減速和發出警示聲,當其中一人踏出馬路便煞停。
裁判官指,所有控方證人供辭直接清晰,沒有隱瞞之處,被告在庭上解釋得知女童不治後心情沉重,因而在會面其間對很多問題表示不知道,而且他從內地來港定居,學歷和理解能力低,不知何謂警誡。裁判官分析,被告在會面中神態舉止無異樣,亦非對每個提問不解,拒絕接納他庭上辯解,包括聲稱碰撞發生前有留意死傷者,以及在2至3秒內煞車的說法,對會面給予全部比重。
裁判官續指,合理謹慎的駕駛者應對途人在安全島上的動作加倍留神,即使電車遇上突發狀況不能像私家車般扭軚,案中其中一人踏出馬路至電車完全停定的距離,亦比一般行車至煞車距離長,被告作為電車司機應知道在濕滑的路軌上停車需更長時間。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2022/2023年度曾當選最佳車長,他案發後已無駕駛電車,目前在電車廠做散工;他在案中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事故對他造成很大打擊,冀對死傷者家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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