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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涉兩度非禮徒弟保釋候訊 官准暫以代號隱匿被告名字 (14:57) – 20251215 – 港聞

大律師涉兩度非禮徒弟保釋候訊 官准暫以代號隱匿被告名字 (14:57) – 20251215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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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大律師涉嫌於2017年在西營盤某住宅大廈單位內兩度非禮他的徒弟,事隔多年後被落案起訴兩項非禮罪。案件今日(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並提出申請其匿名令。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以保護事主利益為由,批准暫時以代號隱匿被告名字,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再訊,屆時控辯雙方正式爭議是否批准被告的匿名令。其間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及須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32歲、報稱為大律師的被告今日獲法庭批准臨時命令,准以代號「A」代替他的名字;法庭另就事主X身份頒布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控罪指,被告於2017年8月30日,在香港西營盤某住宅大廈單位內兩度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被告自行應訊,提出申請其匿名令。控方表明反對,指一般情况下,被告因為與受害人是親人關係,為著避免知悉受害人身分才需將被告名字一同隱匿,惟本案被告與事主只是師傅與徒弟的關係,毋須隱匿被告名字。

張官表示,隱匿被告名字的做法並非想保護被告,而是為著保護事主的利益。倘被告身分被知悉,業界內一小撮人士或會知悉事主身分,變相披露了事主身分。控方曾考慮被告擁有眾多徒弟,即使披露其名字亦不會洩露事主身分。惟張官指,即使徒弟數量多,但仍屬於可識別的範圍,況且他人只要結合考慮徒弟關係及案發年份,便可能知悉事主身分。

被告提出,不用英文字母併寫的方式隱匿名字,而是取用隨機字母,例如「A」。最終張官下達臨時命令,指為保護事主的利益,被告的名字及身份以「A」代替,控辯雙方將於下次聆訊就被告申請匿名令一事作正式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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