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Mirror演唱會墜屏意外中受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入稟向僱主「舞館有限公司」申請僱員補償,今(19日)於區院再作指示聆訊。法官羅麗萍斥舞館一方缺席聆訊及拒收掛號信,明顯逃避責任,本案「唔應該再等落去」。案件正式排期明年5月4日開審,屆時李啟言會透過視像系統作供,李父李盛林牧師則會親自到庭作供。
申請人李啟言委派法律代表應訊,答辯人舞館有限公司則缺席聆訊。法官羅麗萍甫開庭稱,李啟言一方向舞館的註冊地址發送掛號信,該地址仍然有效,卻被「打回頭」,舞館有很大嫌疑逃避責任;法庭認為舞館一方知悉是日聆訊,只在逃避責任之下拒絕收信。羅官提及,根據李一方的查冊資料,舞館似乎沒有俗稱「大判」的總承判商,本案事隔逾3年,「唔應該再等落去」,應盡快排期開審。
案件管理方面,羅官透露李啟言一方有兩名證人,分別是李啟言和李父李盛林,李一方擬聘用兩名大律師代表,審訊唯一議題是李當時的月薪多少,以計算補償金額。羅官指出,本案議題不複雜,若舞館一方缺席聆訊,則毋須盤問證人,著李一方考慮是否委聘資深大律師處理。經商討後,羅官將案件排期明年5月4日開審,預留一日審期,並下令李一方提前告知李啟言作供地點,以安排遙距聆訊程序。
羅官問及,李盛林在證人陳述書講述自己忙於照顧兒子,「無咗一啲工作」,此事與僱員補償訴訟有何關係;李啟言一方回應,審訊時可以探討事件。羅官又提到,從呈堂證據文件可見,關於李啟言接受治療的部分不夠清楚詳細,羅官預期本案補償額可達法例上限,著李一方考慮呈交補充證人陳述書。此外,李一方須將指示聆訊命令及審訊文件冊等,送達予舞館的註冊地址。
據入稟狀,2022年7月28日紅館MIRROR.WE.ARE演唱會期間,一塊巨型LED屏幕墜下擊中李啟言,醫學診斷他四肢癱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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