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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經理虧空將軍澳彩明苑法團逾6110萬公款 判囚18年 (18:16) – 20251230 – 港聞

物管經理虧空將軍澳彩明苑法團逾6110萬公款 判囚18年 (18:16) – 20251230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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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彩明苑業主立案法團在10年間遭挪用公款逾6110萬港元,涉事物管公司經理承認虧空公款,用來賭博及還債。他承認5項盜竊罪,今(30日)於高院判囚18年。法官斥被告濫用法團對他的信任,屬有預謀犯案。法官提及,被告除了將公款轉帳予自己的帳戶,曾將少量資金存回法團帳戶,該數額比起法團實際損失屬微不足道,不構成減刑因素。

被告黃偉龍(現53歲)於1998年獲聘為佳定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助理物業經理,佳定2001年成為彩明苑的物管公司,被告獲晉升為物業經理,負責準備法團10個戶口的財務報告。根據背景陳述書,被告已婚並育有一女,以往無案底。

控方庭上透露,警方已與法團主席釐清案情,涉案6110萬元公款之中,被告曾將逾213萬元存回法團戶口,法團實際損失逾5897萬元。法官陳仲衡判刑指,被告在10年間盜用過千萬公款,正正濫用及違反法團對他的信任,亦濫用僱主佳定的信任;他不但向法團成員說謊,亦以剪貼和影印方式偽造銀行文件及偽造授權簽署人簽名,欺騙佳定及核數的會計師,屬有預謀及有計劃犯案。

陳官表示,被告虧空公款用來賭博,且全部輸光;據法團所知,保險公司最多就騙案賠償6萬元。陳官提到,被告除佔用公款,曾逾213萬元存回法團戶口,惟法庭不會視為賠償,被告只是在東窗事發前存回公款,不構成求情因素。陳官考慮犯案時長和被盜金額,認為本案須判阻嚇性刑罰,遂就5項盜竊罪採納兩年9個月至10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18年。

控罪發生於2011年至2021年。案情指,法團將部分帳戶存摺及支票簿交予被告管理,會計師樓2021年發現被告呈交的報表與帳戶餘額不一致,遂報警處理。警方調查發現,涉案法團帳戶有428次提款紀錄,包括以現金或支票轉帳予被告的個人帳戶,被告向佳定會計師提交月結單亦有偽造或修改痕跡。被告事後承認向法團成員出示支票後,會在金額一欄增添「0」字,並以剪貼和影印方式偽造文件。他案發年間先後59次前往澳門,被捕時無物業,且負債過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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