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於2023年的九龍城潑水節活動中,向警員及無綫電視記者射水,他們不認罪受審後被裁定襲警及普通襲擊罪成,各囚28天。其中兩人針對定罪上訴,重申只是向人潑水給予祝福,高院今(9日)頒判辭指,兩人案發時使用大型水槍,向警員及記者近距離射水,行為不但粗野,甚至帶有敵意,他們聲稱只在嬉戲或給予祝福,「只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的藉口」,下令駁回上訴。
兩名上訴人為曾維誠(被控時26歲,的士司機)及葉嘉健(被控時26歲,文員)共被裁定3項襲警及3項普通襲擊罪成,各囚28天,現已服畢刑期。兩人早前針對定罪上訴,重申沒有襲擊意圖,只是在潑水節向人潑水給予祝福。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今(9日)在判辭指出,在一般情況下向陌生人做出兩名上訴人的行為,即以大型水槍近距離且重複地向眼睛、耳朵或口部射水等,必然構成普通襲擊行為,本案唯一特別情況是,案件在潑水活動發生。
李官分析,證供顯示眾事主從沒同意或默許兩名上訴人的行為,他們更離開現場免被繼續射水,認為兩名上訴人不可能不知,眾事主不同意他們的行為,甚至對此反感和厭惡,「不會有任何誤會的空間或可能性」。李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指,兩名上訴人的行為必然超越潑水活動中可接受的標準,並有且意行事,下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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