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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煽動顛覆案 鄒幸彤申撤公訴書被拒 官稱不容審訊成打壓工具 (15:23) – 20260121 – 港聞

支聯會煽動顛覆案 鄒幸彤申撤公訴書被拒 官稱不容審訊成打壓工具 (15:23) – 20260121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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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其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明天(22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開審。鄒早前要求撤銷公訴書,遭法官駁回,法官今(21日)頒判辭解釋裁決理由,稱本案控罪範圍雖「較為寬闊」,但控方已提供足夠資料讓被告知悉指控。法官亦重申,只會按證據和相關法律原則審案,明言不會容許審訊成為為鄒口中「以法律為名的政治打壓的工具」,最終駁回鄒的申請。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於判辭解釋裁決理由前指出,鄒幸彤陳辭時「用了頗多篇幅表述她的政治觀點和立場」,惟鄒提出的政治觀點和立場,與本案控罪及法庭需處理的爭議無關。法官重申,「法庭並不是與訟方論政的殿堂」,本裁決只考慮和處理有關本申請的法律爭議。

根據判辭,鄒幸彤就撤銷公訴書提出4項理據,包括公訴書缺乏足夠詳情、公訴書內容不構成法律所知的罪行、公訴書違反控罪不得重疊的規定,以及本次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就首項理據,法官提到,控方曾應鄒幸彤的要求提供控罪詳情,表明被告透過激起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等情緒,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又明確指出涉案「非法手段」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官分析,雖然本案控罪範圍「較為寬闊」,但控方已為各被告提供足夠和合理的資料,讓他們知道指控是什麼。法官又重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主張「毋容置疑」違反國家憲法,至於此主張是否構成罪行的「非法手段」,必然是審訊的重要議題。

另外針對鄒的其他理據,法官同意控方所指,鄒的陳辭涉及被告有否干犯本案罪行,這是審訊時處理的議題,不夠構成撤銷公訴書的情況。法庭亦不會因鄒幸彤主動披露曾涉兩宗煽惑未經批准集結案,對她作任何不利考慮,又稱該兩案跟她有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原則上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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