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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建築被拒續牌後上訴 獲判勝訴發還屋宇署重新考慮 屋宇署:研究判詞積極考慮上訴 (17:51) – 20260121 – 港聞

精進建築被拒續牌後上訴 獲判勝訴發還屋宇署重新考慮 屋宇署:研究判詞積極考慮上訴 (17:51) – 20260121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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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數宗致命工傷意外的「精進建築有限公司」早前被拒續牌,上訴期間獲暫緩除名,案件上月在高院開審。法官今日(21日)頒下書面裁決,裁定精進上訴得直,撤回屋宇署拒絕向精進續牌的決定,下令將個案發還屋宇署重新考慮。 屋宇署表示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以積極考慮上訴。

本案申請人為精進建築;答辯人為屋宇署長及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精進建築一方早前在審訊中表示,屋宇署錯誤考慮前項目經理簡浩楷的能力,屬於考慮不相關因素,加上「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進行續牌面試時未達法定人數,影響除名決定的效力。

法官鄭蕙心於判辭指,精進建築針對屋宇署長的兩項決定提出上訴,其一是署長拒絕續牌,並擬去年6月將其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除名;另一決定是拒絕或駁回精進建築任命梁賜健為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精進建築質疑署長就拒絕續牌一事,未能提供充足理由。鄭官結合《建築物條例》第8C及8E條作詮釋,認為署長有權以任何理由拒絕承建商續牌,但必須書面交代拒絕理由。鄭官重申,署長毋須給予冗長解釋理由,但從發給精進建築的信件可見,連簡短理由亦未能提供。

判辭續指,屋宇署認為多份官方聲明及內部文件,顯示署長基於一籃子因素而拒絕續牌,包括精進建築牽涉三宗致命工業意外、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的評估等,並指精進建築在行內具有經驗,應能從與署方往來文件及面試過程中,知悉被拒續牌的原因。惟鄭官指,文件列出考慮因素不等於是達至決定最終原因,精進建築可能意識在續牌一事受到查究。由於署長違反《條例》義務,未能給予充足理由,法庭撤回署長拒絕續牌的決定。

針對第二項決定,精進建築因應其中一名獲授權簽署人簡浩楷即將離職,為滿足例例要求而提名由梁賜健出任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鄭官認為有關做法並非濫用程序,署長未能評估有關做法是否例外情況,亦沒有給予精進建築機會作解釋,而是擱置有關申請直至拒絕續牌便不予處理,做法欠妥,故撤回署長拒絕或駁回精進建築任命梁賜健為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法庭下令將兩項決定發還屋宇署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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