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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荃灣非法集結重審案 學生今罪成候懲 社工則罪脫 (20:26) – 20260121 – 港聞

11.12荃灣非法集結重審案 學生今罪成候懲 社工則罪脫 (20:26) – 20260121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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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及社工涉於2019年11月在荃灣示威,被裁定非法集結等兩罪脫。律政司上訴得直後,兩名被告再受審,案件今(21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稱,涉案男生突然改變逃跑路線,法庭推斷他在躲避警員,惟不能排除任社工的另一被告,只是在場勸喻年輕人離開,所以裁定男生兩罪成,社工則罪脫,下令將男生的判刑押後至2月4日,以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案發時20歲、學生)及陳皆橋(案發時22歲、社工),均被控各一項參與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案發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

劉官在裁決時引述警員證供指,警員在案發現場制服手持一包索帶的首被告葉澤深;辯方曾質疑警員就葉的逃跑路線有3種不同說法,惟劉官分析,警員所述的3個版本均屬一致。就另一警員稱,次被告陳皆橋向催淚彈頭淋水,被警棍打中頭部後遭制服;辯方曾質疑警員未能準確描述陳的衣着,惟劉官認為,陳的身分不受爭議,描述偏差影響不大,接納兩警員證供。

審訊時葉的友人及父親供稱,葉當日約友人在荃新天地吃飯,索帶則是葉應父親吩咐,購作整理家中寬頻電線。劉官分析指,友人與葉一同吸煙,供稱沒留意葉曾否戴口罩,證供不合理;至於葉父提及討論買索帶的過程時說法反覆,兩人證供不被接納。葉所攜索帶數量遠超所需,法庭推斷索帶或會被用於示威;葉逃跑時改變路線,當時有警員朝他的方向追趕,故法庭推斷葉在躲避警員追捕,不是在避開催淚彈,加上他戴黑口罩遮蓋面部,劉官裁定他兩罪成立。

至於陳的上司及陳曾作供稱,陳在場等待他服務的年輕人,勸喻他們離開,陳以為催淚彈頭是示威者的煙餅,故用水淋熄。劉官認為,陳淋水時沒戴眼罩,不能排除他因眼部不適而看不見警員,不能證明他畏罪逃跑;加上法庭不排除陳因鼻敏感而戴口罩,裁定他全部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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