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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交易業務酬金不符免稅資格

自營交易業務酬金不符免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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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傳媒查詢《2026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內與附帶權益優惠稅制相關部分的事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自營交易業務不符合相關「基金」定義,其分發的酬金因而不符合條例草案中建議的免稅資格。

政府6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從而優化有關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以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

條例草案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擴大附帶權益優惠稅制的適用範圍。除了目前已涵蓋的私募股權投資,合資格基金的其他利潤也可產生具資格附帶權益,享有利得稅寬減和薪俸稅寬減。

財庫局指出,優惠稅制適用於符合《稅務條例》相關定義的「基金」所分發的具資格附帶權益。而「基金」的定義一般須滿足「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的規定。

以自有資金、為其本身買賣或持有資產賺取收益的自營交易業務不符合相關「基金」定義,其分發的酬金因此不符合條例草案中建議的免稅資格。

至於基金經理公司個別僱員的報酬是否可視為具資格附帶權益,須視乎其實質工作內容是否屬投資管理服務,並同時滿足特定條件。

投資管理服務包括為基金籌措資金;就將為基金作出的潛在投資,進行研究和提供意見;為基金取得、管理或處置財產或投資;以及代表基金協助已投資的實體去籌集資金。

條例草案也建議優化附帶權益優惠稅制下有關分發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規定,如擴大相聯者的涵蓋範圍、容許合資格僱員透過其他實體收取附帶權益等,以涵蓋實務上各種可能出現的附帶權益分發安排。

財庫局表示,條例草案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已完成條文的逐項審議工作;如獲立法會通過,有關措施可於2025至26課稅年度起生效。稅務局需要時會發出行政指引,進一步闡釋實施安排和推行細節。有關行政指引會與上述法律框架相符,當局沒有計劃進一步擴闊優惠措施的適用範圍。

該局又指,政府與業界密切聯繫的過程中,已有包括本地及外地的多間基金經理公司表示,考慮到條例草案中建議的稅務優惠而計劃落戶香港或擴充其在港業務。局方預期優化措施會吸引更多環球資金在港管理和更多基金在港成立和營運,從而刺激相關專業服務行業的商業活動,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領先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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